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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县保及保护性古建筑保护情况的 调研报告
云阳县博物馆 温小华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县县保及保护性古建筑的情况,推进我县文物资源的保护、挖掘和开发利用工作,县政协组织部分政协委员,于2016年7-8月,对我县县保及保护性古建筑的保护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会同县文化委、规划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深入到凤鸣、人和、双土、南溪等乡镇和街道,对部分县保及保护性古建筑进行了实地察看,并召集部分乡村干部、群众代表进行座谈,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文物保护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古建筑保护基本情况
1、县保及保护性古建筑的详细分布情况
我县是一个文物大县,有着丰富的文化遗存和独特的人文资源。目前,我县被列入《全国文物分布图》和《文物一览表》的古建筑有124处。其中,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7处,保护性古建筑79处。这些古建筑主要分布在长江沿线、彭溪河和汤溪河流域,其中,云安、南溪、双土及江口沿线古建筑分布较为集中,达到37处,如甘家大院、高祖庙等;高阳、渠马方向分布古建筑16处,如张长青老屋、东江古桥等;县城周边也是我县古建筑分布密集的地区,达到41处,如刘冉氏节孝牌坊、双龙桥等;其余30处分散在清水、耀灵等偏远乡镇,如刘孟伉故居、耀灵书院等。
2、近年来对县保及保护性古建筑的保护概况。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关于确定和公布保护性建筑名录的通知》,为我县文物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强化了保护措施和保护责任。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县文物部门制定了保护规划,细化了保护措施,取得了较好效果。如制定文物巡查计划,安排专人定期巡查,及时掌握各地古建筑所处的保护状态;在未定级的古建筑上悬挂标示牌,公布举报电话,落实日常看护责任人,并发动群众参与文物保护;划定部分已定级保护性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其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防止建设单位或村民个人随意破坏古建筑的周边环境;根据损毁程度及原因,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影响较大的部分古建筑进行了重点维修,如程家祠堂等。在保护资金极为紧缺的情况下,虽然古建筑的面上维护难以进行,但重点古建筑仍然得到了较好的保护。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保护滞后,部分古建筑损毁较严重。虽然近年来我县在古建筑的保护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但由于受自然性损毁、建设性破坏、资金投入少、保护力量弱等因素的影响,不少古建筑的现状堪忧,部分损毁严重。一是自然损毁。古建筑均为土木结构,自身抗灾能力差,在经历了几百年乃至上千年的风雨侵蚀和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破坏之后,现已变得十分陈旧和残破,不少无人居住的名宅、祠堂面临倒塌的危险,其历史特征和传统风貌也逐渐消失殆尽。如邓家老屋、高祖庙等。二是建设性破坏。随着新农村建设和道路建设的不断推进,许多古建筑遭到严重损毁,不少已经消失,如刘孟伉故居和彭咏梧故居就是两个因搞建设而遭到人为破坏的典型例子。同时,古建筑的居民,尤其是其年轻一代,有点积蓄之后便想翻盖新房。为获取建房地基,不少古建筑就被其撤掉大部分甚至全部,如刘冉氏节孝牌坊、彭家老屋等。
高祖庙 (每年例行维护缺乏,建筑构件逐年腐朽,部分屋面已坍塌,主构件险情严重。)
述先桥 (地处消落区,无人看护,石材构架被当地村民破坏。)
双土甘家大院(门楼保存完整,但内部被村民随意改造、破坏严重。)
2、文物保护意识淡薄。据调查,部分县属部门缺乏文保意识,也不清楚自己的文保职责,认为文物保护就只是文物部门的事,而事实并非如此。如《文物保护法》规定:“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法律规定虽然明确,但遗憾的是并未得到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和乡镇的严格执行。
在古建筑比较集中的部分乡镇的村镇规划中,没有文物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在城镇化或新农村建设中,部分古建筑遭到开发性破坏,而且这种势头还在蔓延;在县政府划定的古建筑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未进行合法报批就修建的违规违法建筑也时有发生;而村民则更看重古建筑的经济价值。由于大部分古建筑的所有权、使用权都在村民手中,不少村民在利益的驱使下,随意变卖文物、拆卖古建筑材料,如散落在乡村民宅上的精美绝伦的石雕、木雕和砖雕“三雕”艺术,不少都已被村民拆下变卖或者被一些不法分子骗走或盗走。另外,部分村民为建新房,随意改造或撤除古建筑,这对古建筑也造成了损毁。
3、保护措施欠完善。一是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不够。调研中发现,之所以不少县属部门和乡镇不清楚自己的文保职责,绝大多数村民缺乏文保意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没有做到位,县文物部门自身对文保宣传重视不够,现有的宣传力度小、方式呆板、效果较差。二是文物保护巡察制度不完善,落实程度差。主要依靠当地村民去自觉巡察显然达不到对古建筑进行及时、有效管理的要求。三是部分古建筑缺乏文物标识。
4、保护经费投入不足。《文物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虽然近年来我县每年都按规定将文保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但数额较少,只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极少数急需抢救的县保古建筑进行修缮,绝大多数的县保及保护性古建筑的常年性维护无法进行。不少古建筑由于缺乏必要的日常维护,如屋面瓦件的定期修检,老化排水设施、槽朽主构件的更换等,造成古建筑渗水严重,出现坍塌危险。特别是部分古建筑由于缺乏必要的消防设施,火灾隐患严重,如南溪的高祖庙、邓家老屋等。另外,我县目前虽然已经建立了乡、村、组文保员责任制,但由于看护员薪酬制度没有落实,致使基层文物保护网络事实上有名无实。
三、加强保护的几点建议
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如何抢救和保护我县的文物资源,留住和传承历史文化文脉,是当前我县文物保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1、加强文物保护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只靠文化主管部门力量不行,更主要的是要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进来。要深入宣传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增强县属部门和乡镇文物保护的责任意识,在古建筑分布较多的重点乡镇、街道,特别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增强广大村民的文物保护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进行文物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为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建立文物档案目录,制定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针对我县文物资源丰富和保存现状的实际,县文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摸清家底,及时公布应列入保护对象但尚未列为文保单位或文物点的文物名单。在此基础上,编制县保及保护性古建筑的保护规划,把文物保护融入镇乡村建设总体规划。
3、建立执法联动,密切协作机制。积极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建立由县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县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文物行政审批协调机制;建立由文物执法、公安、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环保、旅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重大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坚决打击那些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只能在文物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之后才能实施的法律规定,今后凡涉及城市改造、新农村建设、基本建设工程,应事先经文物部门考古调查、认定后,再办理规划、用地等建设有关手续。
4、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保护责任。按照中央和重庆市相关文件要求,完善基层文物看护员制度,落实文物看护员的责任和待遇,充分发挥已建立的县、乡、村、组四级文物保护网络的作用。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打击盗窃、非法损毁各级文物的犯罪行为。加大管护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
5、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经费保障。县财政应加大对文物保护的资金投入,逐年增加文物保护经费的年度预算,确保县保及保护性古建筑的日常维护需要。建议张飞庙景区收回之后,应将景区的部分收入用于全县县保及保护性古建筑的修缮等保护工作。同时,县文物部门要积极争取市级相关部门的支持,在做好市保单位日常维护的同时,为其作为景点开发创造条件。
6、保护与利用并举,加大开发利用的力度。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这启示我们,对待文物,保护与利用其实并不矛盾,关键在于找到二者的平衡点,实现保护与利用相统一。一味死守文物建筑并不是真正的保护,它会使文物建筑更加的荒凉和落寞,不能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因此,合理地综合开发利用文物建筑,才能让有限的文物建筑遗产资源产生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建议县文物部门与旅游部门加强合作,开设古建筑院落游线路,选取部分交通条件便利、建筑特色突出、历史文化深厚的古建筑,通过修缮后对外开放,如彭氏宗祠旁边的古建筑院落、甘家大院等。
云阳县博物馆
更新时间:20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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